全市各产业园区企业: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人社发[2016]60号)精神,取消桂人社发[2016]33号文件规定企业享受降费率政策的资格条件,产业园区内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的缴费比例统一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属于自治区重点产业园区(含自治区确认的生态园区和以加工贸易为重点的产业园区)的企业,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4%;
(二)属于其他园区内的企业,其企业职工基本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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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发布日期:2017-10-11 |
全市各产业园区企业: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人社发[2016]60号)精神,取消桂人社发[2016]33号文件规定企业享受降费率政策的资格条件,产业园区内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的缴费比例统一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属于自治区重点产业园区(含自治区确认的生态园区和以加工贸易为重点的产业园区)的企业,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4%; (二)属于其他园区内的企业,其企业职工基本养 |
(来源: 梧州市万秀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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