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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万秀区水利局关于取消一批 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29   

万水利2017〕49号

 

 

梧州市万秀区水利局关于取消一批

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7〕61号)、《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梧政发〔2017〕51号)、《365bet规则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万政发2017〕31号)的要求,经研究,我局现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详见附件目录。

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各有关单位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及时对本单位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进行删除。要认真做好取消审批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为做好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转变管理方式,切实加强后续监管,我局制定了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的监管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万秀区水利局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3.取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梧州市水利局

2017年12月29日

 

 

 

 

 

 

 

 

 

 

 

 

附件1

 

万秀区水利局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2项)

序号

项目编号

项目

名称

实施

主体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1

D16023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发〔201746 号、桂政发〔2017〕61号、梧政发〔2017〕51万政发〔2017〕31号文件决定取消,我不再实施。取消审批后,万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取水许可” 。2.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要求,在取水许可环节,对水资源论证进行把关,强化取水许可管理。3.加强对建设项目用水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反规定利用水资源的行为,积极配合将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2

D16025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国发〔201746 号、桂政发〔2017〕61号、梧政发〔2017〕51万政发〔2017〕31号文件决定取消,我不再实施。取消审批后,万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部制定的水土保持相关标准和要求, 结合我实际,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按标准执行。2.明确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 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3.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附件2

 

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一、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名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二、取消依据

《365bet规则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万政发2017〕31号)。

三、监督检查对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四、监督检查内容

    (一)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审批或变相审批的情况;

(二)对审批的取水户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取水水量、水源及地点,取水方式、取水许可时限、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等;计量方式、计量监控安装运行情况等;取水户节水评估与水平衡测试、节水措施;计划用水执行情况;水资源费缴纳情况。

五、监督检查方式

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检查组实施监督检查,抽查比例为3-10%,每年1-2次。

六、监督检查措施

(一)定时向审批部门了解并监督其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取水许可”。

(二)在取水许可环节,要求审批部门对水资源论证进行严格把关,强化取水许可管理。

(三)加强对建设项目用水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反规定利用水资源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七、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安排、工作要求。

(二)实地检查: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对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用水情况、取水计划执行情况和水资源费缴纳情况进行检查。

  (三)发现取水单位或个人有违法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相关要求整改。

  (四)整改结果等有关材料存档。

 八、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一般性问题,我局将在监督检查记录表中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现场反馈给取水单位或个人。

(二)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取水单位或个人,我局将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

(三)整改完成后,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向万秀区水利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四)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附件3

 

取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设施验收审批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名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二、取消依据

《365bet规则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万政发2017〕31号)。

三、监督检查对象

生产建设项目。

四、监督检查内容

1.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机构、人员等组织管理落实情况;

2.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3.生产建设项目表土剥离、保存及利用情况;

4.取、弃土(渣、石、矸、尾矿)选址及防护设施落实情况;

5.水土保持设施施工监理和水土保持监测情况;

6.建设单位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

7.水土保持档案管理情况。

五、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每年1-2次,抽查不定期进行。

六、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2.通过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季报了解情况;

 3.召集有关部门共同现场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取证,当面向建设单位反馈检查情况,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由参加检查的人员和建设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4.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规、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七、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安排、工作要求。

(二)实地检查:听取生产建设单位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

(三)发现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有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理。

  (四)整改结果等有关材料存档。

八、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一般性问题,我局将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中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现场反馈给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

(二)对存在问题较多、较突出的生产建设项目,我局将发出书面整改通知。

(三)整改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向万秀区水利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四)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季报反映有突出问题、现场检查发现突出问题的,我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再次检查。

(五)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批准,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六)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法律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七)做好监督检查的台账和档案管理,每年年终对当年监督检查活动进行总结,适时推广成功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来源: 梧州市万秀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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